依土地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致逃稅或減輕稅賦者,依何規定辦理?
(A)追補應納稅額,並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B)追補應納稅額,並處應納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C)追補應納稅額,並處短匿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D)追補應納稅額,並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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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195), C(202), D(640), E(0) #436419

詳解 (共 3 筆)

#925632
第 54 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
    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
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
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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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975
答案有錯,應修正為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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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001
原本題目:依土地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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