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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幾個月?
(A)6個月
(B)5個月
(C)3個月
(D)2個月


答案:C
難度: 簡單
1F
Jing Chen 高三上 (2013/11/23)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
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幾個月?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