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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申請更改姓名之情形?
(A)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B)出世為僧尼者
(C)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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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Bonnie Xu 高三下 (2013/11/30)
原來是貼的時候少了前面!! 姓名條例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二、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D是改名 題目問更改姓名 姓名條例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小恩 國二下 (2013/11/30)
謝謝樓上解釋,考得好細,我已頭昏眼花了,感謝糾正喔!
7F
p101423704 高二下 (2015/10/13)
改名跟改姓名不一樣,為了一個通緝犯,改名就好,用不著連姓都改了
8F
anny 小五下 (2018/09/21)

姓名條例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二、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申請更改姓名之情形? (A)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