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除特殊原因外,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以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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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7/01)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1 條 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師或校長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者,其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限齡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現行法規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第 21 條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