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7條關於保護令的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C)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D)對於上述選項的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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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641), C(756), D(2590), E(0) #235559
統計: A(212), B(641), C(756), D(2590), E(0) #235559
詳解 (共 10 筆)
#20946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
同法第27條第3項: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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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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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021
保護令原則上是可以抗告的
例外於27條針對保護令執行方法、程序聲明異議後,被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這個才不能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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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616
是的
家暴保護令裁定後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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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9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 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 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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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454
(A)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O)
(B)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O)
(C)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O)
(D)對於上述選項的裁定,得抗告(X;不得抗告)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7 條 (聲明異議)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B)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O)
(C)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O)
(D)對於上述選項的裁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7 條 (聲明異議)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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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370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7條關於保護令的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
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
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
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
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B)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
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
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
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
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C)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
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
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
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
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D)對於上述選項的裁定,得抗告.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
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
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
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
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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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02
題意有夠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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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09
D選項不完整,難道沒人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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