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關於保護令的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C)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D)對於上述C選項的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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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43), C(126), D(352), E(0) #2133599
統計: A(48), B(143), C(126), D(352), E(0) #2133599
詳解 (共 1 筆)
#3725868
第27條(聲明異議)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就單純考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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