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幾人為限?
(A) 20人
(B) 25人
(C) 30人
(D) 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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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168), C(428), D(13), E(0) #195819
統計: A(185), B(168), C(428), D(13), E(0) #195819
詳解 (共 2 筆)
#1473098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 |
第 18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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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825
第 8 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
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但網路上查 這題的法源已經 廢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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