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志願服務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6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
(B)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車輛無償撥交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C)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或未編定座位之康樂場所,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D)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志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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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03), C(591), D(80), E(0) #556248

詳解 (共 4 筆)

#925769
(A)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6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每5年
(B)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車輛無償撥交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汰舊之器材及設備 (D)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志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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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590

第 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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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409
第 18 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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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558
第 20 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
           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
           服務榮譽卡得以    "免費"   。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
           、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
           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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