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有權提案變更我國領土?
(A)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B)總統府
(C)行政院
(D)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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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9), B(141), C(147), D(5199), E(0) #147943

詳解 (共 5 筆)

#426637

之前→憲法第 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現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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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456
領土變更案、憲法修正案
立委1/4提議、3/4出席、出席委員3/4決議。 
公告半年後,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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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657

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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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763
立委:
1/3提釋憲                  
1/4提修憲、領土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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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966
我想請問一下,所以現在是由立院的立委提出沒有錯吧?
因為法條裡面是寫「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讓我有點搞混說到底是由選舉人自己向立院提出還是由立委提出,希望有大大可以為我解答一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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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43571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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