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那一種經費應優先編列?
(A)外交國防
(B)司法改革
(C)國民教育
(D)振興農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4), B(41), C(6920), D(49), E(0) #199257
統計: A(434), B(41), C(6920), D(49), E(0) #199257
詳解 (共 4 筆)
#434514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10 條 :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85
0
#596062
你如果優先編列國防外交的話不就跟北韓一樣了
15
0
#767457
人民最大就對了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