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擬提憲法修正案,至少須經多少立法委員之出席及決議,始得提出?
(A)二分之一之出席,二分之一之決議
(B)三分之二之出席,二分之一之決議
(C)四分之三之出席,三分之二之決議
(D)四分之三之出席,四分之三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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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67), C(281), D(1587), E(0) #480114

詳解 (共 2 筆)

#733212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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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841

憲法修正案與領土變更案:

1/4提議,3/4出席,3/4決議,公告半年,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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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02531
未解鎖
第12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  憲法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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