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之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立法委員,是由獲得多少比例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29), C(141), D(2263), E(0) #357444
統計: A(13), B(29), C(141), D(2263), E(0) #357444
詳解 (共 1 筆)
#508082
| 第 4 條 |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