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之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立法委員,是由獲得多少比例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
票比率選出之?
(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三
(D) 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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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81), C(273), D(7106), E(2) #304706
統計: A(25), B(81), C(273), D(7106), E(2) #304706
詳解 (共 1 筆)
#470557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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