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之覆議案,如經立法委員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如何處理?
(A)辭職
(B)接受該決議
(C)再提覆議
(D)呈請總統開院際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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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507), C(126), D(83), E(0) #230538

詳解 (共 1 筆)

#1487970

憲法增修第三條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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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7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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