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缺位時之處理方法為何?
(A) 由副總統代行職權,至直接補選總統產生
(B) 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C) 由副總統代行職權,至立法院補選總統
(D)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並補選總統
統計: A(443), B(2360), C(296), D(56), E(0) #149306
詳解 (共 10 筆)
成成 (2011/09/28 15:47):讚12人 不推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
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憲法第四十九條(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 第 49 條 |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 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VI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VII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
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
關規定。
對阿!我也覺得很奇怪!
但畢竟這是明文規定的嘛!
憲法 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 總統缺位,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第七項 副總統缺位,由總統三個月內提名,立法院補選,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第八項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 (不得逾3個月)其職權,再進行補選(全民直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ps. 補充:憲法第51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樓上題目:有關地方制度法第81 條地方議員補選之規定
答案應該是C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