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第163條規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
(A)由國庫補助之
(B)由縣(市)政府補助之
(C)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D)向民間募集經費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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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2), B(163), C(286), D(7), E(0) #146896

詳解 (共 3 筆)

#259482


163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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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54
社會教育法:邊遠及貧瘠地區之社會教育機構經費,由上級政府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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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641
中華民國憲法
公布日期: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 163 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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