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8條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出處: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8
依憲法第8 條之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或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