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刑法規定,對於累犯之制裁為:
(A)加重本刑一倍
(B)與本刑相同,但不能假釋
(C)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D)一律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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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51), C(2095), D(3), E(0) #247828

詳解 (共 2 筆)

#3871739
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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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5259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為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並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斟酌個案情形,裁量是否依該規定加重最低本刑。  
    原判決以上訴人因施用毒品案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均為累犯。上訴人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適用上開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上訴人所受之刑罰不致於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而就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依前揭說明,並無不合。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違反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云云,洵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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