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產生為:(1)由國民大會選舉(2)由立法院選舉(3)由全體人民選舉(4)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聯名登記參選(5)總統、副總統分別登記個別參選(6)由立法院多數黨的黨主席、副主席擔任
(A)(1)(4)
(B)(1)(5)
(C)(3)(4)
(D)(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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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1), C(1712), D(3), E(0) #250159
統計: A(21), B(11), C(1712), D(3), E(0) #250159
詳解 (共 2 筆)
#1545627
全體人民!? 未取得公民權之我國國民應該也在第3點的『全體人民』範圍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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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631
而且應該只限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人民,所以第3點明顯有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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