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若期貨經理事業董事長違反規定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主..-阿摩線上測驗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2/08/11): 期貨交易法 第 63 條 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六、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第 100 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為下列之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一、警告。 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三、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 四、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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