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A) 成績考核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B) 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C) 委員之總數,由教育局議決→X(D)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第 9 條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A),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B)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A) 成績考核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B) 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C) 委員之總數,由教育局議決→X(D)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第 9 條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A),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B)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D);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委員之總數、選舉與被選舉資格、會議規範及相關事項規定,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C)。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有關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