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之規定,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多久的聘期,可以逕由校長聘任之?
(A)未達一學期者;
(B)未達二個月者;
(C)未達三個月者;
(D)未達20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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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23), C(246), D(46), E(1) #106339

詳解 (共 1 筆)

#65656
第 5 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 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 者,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得聘任具備本土語言專長之地 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其聘任依前項規定辦理。 教學支援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續聘一 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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