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校長不得任用與其有下列何種親屬關係者,為該校之職員或命該教師兼行政職務?a.校長的堂妹 b.校長的姨母 c.校長的外甥女 d.校長夫人的姪女。
(A)abc
(B)abd
(C)bcd
(D)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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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9), B(155), C(590), D(733), E(0) #106348

詳解 (共 10 筆)

#76961

在民法中,近親關係由「親等」來表示:

  • 父母與子女之間為一等親,
  • 祖父母與孫兒女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為二等親,
  • 伯叔姑姨和侄(甥)兒女之間為三等親,
  • 堂表兄弟姐妹間為四等親,
  • 四等親的子女間為六等親,
  • 六等親的子女間為八等親,

如此類推。現代文明國家,三等親以內的人發生夫妻行為都屬亂倫,為法律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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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963
四等血親 三等姻親的是教評會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是校長不可任用配偶或三等以內血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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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46

to12f

教評會迴避四等親血親,三等姻親
校長是三等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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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56

第 32 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 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 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 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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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36
第 32 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 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 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 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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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56

【一等親】

血親:父母、子女。

姻親:公婆、岳父母、媳、婿。

 

【二等親】

血親: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孫子女、外孫子女。

姻親:弟媳、嫂、姊夫、妹夫、妯娌、連襟。

 

【三等親】

血親: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舅、叔、伯、姑、姨、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姻親:舅母、嬸、姑父、姨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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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58

四等親

姻親:舅母、嬸、姑父、姨父。堂表兄弟姐妹間為四等親( 四等親子女為六等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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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446
每次考到幾等親都還是會搞不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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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92
好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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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22

教評會----迴避四等親血親,三等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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