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六歲之學齡兒童,由何種機關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
(A)稅務機關
(B)社政機關
(C)教育機關
(D)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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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8), C(187), D(4048), E(0) #330420

詳解 (共 2 筆)

#1191420

國民教育法

第 6 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
區分發,並由鄉、鎮 (市) 、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
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
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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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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