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之規定,「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總人數,以幾人為限?
(A)20人
(B)25人
(C)30人
(D)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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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91), C(292), D(28), E(0) #312582

詳解 (共 3 筆)

#577740

實驗教育:

一、個人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3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以30人為限。

三、機構實驗教育: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不超過20人,國民小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1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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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592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第 4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之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
    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
    以外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學生總人數
以一百二十五人為限,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
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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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908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 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 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 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小學階段學 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國民中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七十五人,且生師 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 準。
資料來源:
file:///C:/Users/%E6%98%93%E6%80%9D%E5%98%89/Downloads/E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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