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學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各類成員比例與產生方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學校代表由全校教職員工投票產生
(B)學校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一
(C)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由學校推薦產生
(D)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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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289), C(1151), D(319), E(1) #138299

詳解 (共 4 筆)

#1011303

(A)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

(B)佔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D)佔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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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405

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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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86

請問A選項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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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55


第 9 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
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
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
,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
核准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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