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教師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阿摩線上測驗
1F Lynn Huang 高二上 (2012/05/03)
十一、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2F Apple Lin 高一上 (2012/05/27)
名 稱 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第 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 間在二年以內。 七、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 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八、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九、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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