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原本題目: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下列何種規定? (A)前三年度預算歲出淨額平均值之21.5% (B)前三年度預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 (C)前三年度決算歲出淨額平均值之21.5% (D)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2.5%修改成為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下列何種規定? (A)前三年度預算歲出淨額平均值之21.5% (B)前三年度預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 (C)前三年度決算歲出淨額平均值之21.5% (D)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2.5% (E)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