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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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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之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多少小時?
(A)八小時
(B)十小時
(C)十八小時
(D)二十小時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
99 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7002
答案:
A
難度:
簡單
0.73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yoyo
幼兒園下 (2013/09/16)
第 6 條
學校應協助
教職員工及學生
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
四小時
及緊
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
急救社團 (隊)
。
第 7 條
學校護理人員
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
理之
救護技術訓練
至少
四十小時
,取得合格證明,並
每二年複訓八小時
。
前項四十小時訓練課程,應包含緊急醫療救護概論、病患身體評估、基本
急救技術、急救器材使用、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非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
處置、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急救教學與
教案設計、綜合演練及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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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之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