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沿革,94 年 1 月 26 日公布部分條文修正要點,下列敘述何者不在其內:
(A)將「改造模型槍」之用語,予以刪除,依其屬性列入「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 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B)為維持罪刑衡平性,合併修正提高鋼筆槍、瓦斯槍、獵槍或空氣槍之處罰刑 度及罰金
(C)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刪除本條例誣告罪名反坐規定
(D)將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納入公告查禁物品,並增訂相關處罰及檢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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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325), C(980), D(165), E(1) #148300

詳解 (共 4 筆)

#206485


誣告反坐規定是在大法官釋字551號解釋,

毒品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
之刑」,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

毒品防制條例第16條不適用(己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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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94
C錯在不是4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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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00
445是有關集遊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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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987
考條號....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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