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為,何者以「無正當理由」為構成違序之前提要件:
(A)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B)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者
(C)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釣魚、牧畜
(D)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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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4), B(116), C(165), D(443), E(1) #148302

詳解 (共 2 筆)

#113195
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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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885

焚火還需要理由?何來的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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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216645
未解鎖
社維法分則關於無正當理由之所有條文及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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