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行為,何者以「無正當理由」為構成違序之前提要件:
(A)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B)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者
(C)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釣魚、牧畜
(D)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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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56), C(105), D(238), E(0) #1291885

詳解 (共 3 筆)

#1661428
第68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6)有左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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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1181

(A)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無正當理由

(B)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者→不聽禁止

(C)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釣魚、牧畜→不聽勸阻

(D)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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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462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A)
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B)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三、(C)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釣魚、牧畜,不聽勸阻者。
(D)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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