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加重減輕規定,下述何者錯誤?
(A)過失行為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其處罰
(B)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多次違反同條款之行為,得加重其處罰
(C)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得減輕處罰
(D)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後 3 個月內再違反者,得加重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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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33), C(687), D(69), E(0) #1291887
統計: A(106), B(133), C(687), D(69), E(0) #1291887
詳解 (共 3 筆)
#1372787
14歲以上未滿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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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496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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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14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14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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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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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3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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