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聲明異議之事項包括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B)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逕行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C)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D)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 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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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73), C(322), D(34), E(0) #1291890
統計: A(25), B(73), C(322), D(34), E(0) #1291890
詳解 (共 2 筆)
#1494141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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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8914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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