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非「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不得管收之情形」?
(A)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B)被管收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傷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C)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
(D)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 B(716), C(139), D(176), E(0) #1291888

詳解 (共 4 筆)

#2718902
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
(共 1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016458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1 條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

二、懷胎滿五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行政執行法

 

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10
0
#4576777

(b)選項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1 條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
二、懷胎滿五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5
0
#1362909
D選項非不得管收事項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