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何種情形下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A)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B)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C)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D)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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