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執行法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機關應考量以間接強制方法為先,非因情況急迫不得逕依直接強制方法 執行之
(B)怠金可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C)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不再踐行書面通知,得連續處以怠金
(D)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是直接強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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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36), C(1455), D(123), E(0) #148312

詳解 (共 4 筆)

#113192
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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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028
當然需要再書面通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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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255
進入是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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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628

(C)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不再踐行書面通知,得連續處以怠金

 

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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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83351
未解鎖
C還是要書面通知第 31 條經依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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