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對於犯罪嫌疑人擁有羈押權限?
(A)警察機關
(B)調查局
(C)檢察官
(D)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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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3), C(101), D(1567), E(0) #148321

詳解 (共 3 筆)

#1388837
法官保留原則係指特定類型的強制處分之決定權限由法官來行使,也僅有法官得以行使該權限,而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國家機關僅有聲請之權限,而無法是否為該強制處分之執行。

絕對法官保留原則係僅得由法院審核特定強制處分之施行,並不存在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之國家機關有決定之權限。刑事訴訟程序上採行絕對法官保留的強制處分包括羈押、鑑定留置

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亦為法官保留原則之一環,但此類法官保留例外在急迫之情形,得允許偵查機關先自行發動特定類型強制處分,而後再為呈報法院補發特定強制處分之許可。刑事訴訟程序上採行相對法官保留的強制處分包括搜索、通訊監察
 
參考資料
12
1
#899578
法官保留原則

10
0
#1365407
檢察官:拘票;法官:押票
6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8861
未解鎖
法官保留原則 特定類型的強制處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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