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又拒絕供述來源或供述不實者,得如何加重其刑?
(A)不加重
(B)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C)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D)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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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822), C(630), D(62), E(0) #148316

詳解 (共 3 筆)

#5003487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
因而查獲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
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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