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稱為:
(A)兼職教師
(B)兼任教師
(C)代理教師
(D)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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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24), C(1962), D(435), E(0) #11127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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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 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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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47

代課教師:部分時間

代理教師:全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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