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學法之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之多少比例?
(A)十分之一
(B)九分之一
(C)八分之一
(D)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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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2), B(16), C(79), D(31), E(0) #111236
統計: A(602), B(16), C(79), D(31), E(0) #111236
詳解 (共 2 筆)
#2507433
大學法 第十五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
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
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
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
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
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
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n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n織之。n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n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n 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n 原則。n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n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n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n數計算。n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n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n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n
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n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n數計算。n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n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n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n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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