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教師提起申訴之期限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為之?
(A)十四日內
(B)二十日內
(C)三十日內
(D)六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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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395), C(2018), D(14), E(0) #11123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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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訢20日

教師申訢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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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48


第11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
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
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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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38

是三十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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