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 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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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規定: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縱逾期居留,仍得依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 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逾期居留之法律效果敘述,何者有誤?(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