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B)動員戡亂時期犯內亂罪經判刑確定者
(C)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者
(D)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通緝尚未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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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2126), C(395), D(961), E(0) #148458

詳解 (共 10 筆)

#798928
法條改了喔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391號令修正公布第28條條文
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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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629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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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098
一般來說,這裡說的判刑就是指有罪判決確定了,不過嚴格來說選項增加確定二字是較好。
不過既然不是考刑訴,公務員有無上訴或依特別救濟管道救濟之類的敘述就別太計較了。
ps. 是公務人員任用法28,刑法28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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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51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依照法條意思來看,是不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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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23
嗯嗯,這個法條我有翻過,所以是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才不得任用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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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780
D 40. 下列何者,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A)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B)經合格醫師證 明有精神疾病者 (C)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者 (D) 犯偽造文書罪,受緩刑宣告者〔95 行警〕 行政法歷屆考古題之二#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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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55
好的好的,非常感謝你熱心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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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4198

108修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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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14
請問為什麼答案會是(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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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28
還有一個問題是
若曾有過貪污之行為,經判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者
可以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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