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 六 條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 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 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 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
為。
第十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平常開考核會 一半的人出席就好
但是打考績的時候 2/3出席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