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7 號,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資格要件、許可程序、定居或停留期限及逾期停留之處分等規定。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立法意旨
(B)該許可辦法已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C)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增修條文無違
(D)與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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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851), C(136), D(124), E(0) #523489
統計: A(76), B(2851), C(136), D(124), E(0) #523489
詳解 (共 1 筆)
#800498
釋字第 497 號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係依據八十年五月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現行增修條文改列為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所制定,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之特別立法。內政部依該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七條之授權分別訂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資格要件、許可程序及停留期限,係在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符合該條例之立法意旨(A),尚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B),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上揭憲法增修條文無違(C),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亦無牴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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