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下列何人所從事之工作屬形式意義之司法而非實質意義之司法?
(A)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法官
(B)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
(C)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
(D)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100 年 - 100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256
答案:
B
難度:
非常簡單
0.90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Yan
大三下 (2011/11/16)
按所謂「司法」,觀念上係相對於立法、行政而言(我國之憲 制則尚包括考試、監察)。概念上原屬多義之法律用語,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其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 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其形式之意義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 「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所謂狹義之司法、即固有意義之司法,原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 項作用之權.....
看完整詳解
檢舉
查看全部6則討論
4F
幫按讚
大四上 (2017/11/14)
判斷:有沒有訴訟審判(告人家)、違...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5F
Vicky
大三上 (2020/04/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司法權之敘★,...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6F
蘇韋誠
大三上 (2020/12/09)
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節錄】
按所謂「司法」,觀念上係相對於立法、行政而言(我國之憲制則尚包括考試、監察)。概念上原屬多義之法律用語,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其
實質之意義
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
;其
形式之意義
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
;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下列何人所從事之工作屬形式意義之司法而非實質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