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下列何人所從事之工作屬形式意義之司法而非實質意義之司法?
(A)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法官
(B)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
(C)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
(D)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Yan 大三下 (2011/11/16)
按所謂「司法」,觀念上係相對於立法、行政而言(我國之憲 制則尚包括考試、監察)。概念上原屬多義之法律用語,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其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 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其形式之意義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 「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所謂狹義之司法、即固有意義之司法,原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 項作用之權.....看完整詳解
4F
幫按讚 大四上 (2017/11/14)

判斷:有沒有訴訟審判(告人家)、違...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5F
Vicky 大三上 (2020/04/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司法權之敘★,...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6F
蘇韋誠 大三上 (2020/12/09)
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節錄】
按所謂「司法」,觀念上係相對於立法、行政而言(我國之憲制則尚包括考試、監察)。概念上原屬多義之法律用語,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其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其形式之意義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下列何人所從事之工作屬形式意義之司法而非實質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