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教育法的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保存期限為何?
(A)六年
(B)九年
(C)十五年
(D)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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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62), C(174), D(2822), E(0) #109629

詳解 (共 2 筆)

#327569
名  稱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 6 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 區分發,並由鄉、鎮 (市) 、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 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 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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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6782

112年修法後

國民教育法
第 31 條
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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