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有關國中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編制之規定,
(A)24 班以上之學校,至少一人。
(B)55 班以上之學校,至少一人。
(C)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學校數合計 55 校者,置 1 人。
(D)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學校數合計 55 校者,置 2 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3), B(401), C(156), D(109), E(0) #406700

詳解 (共 3 筆)

#601009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故  A : 55班以上學校,至少一人。
      C : 校數合計20校以下者,置一人。
      D : 21-40校者,置2人。  
21
19
#6420484
ㅤㅤ
ㅤㅤ
ㅤㅤ
專輔教師
682564628307a.jpg
ㅤㅤ
ㅤㅤ
專業輔導人員
6825648fc04c8.jpg
0
0
#6374251
11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編制如...
(共 1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