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小學班級數達幾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一位專任的專業輔導人員?
(A) 四十班以上
(B)四十五班以上
(C)五十班以上
(D)五十五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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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9), B(124), C(30), D(296), E(0) #179598
統計: A(399), B(124), C(30), D(296), E(0) #179598
詳解 (共 7 筆)
#166444
國民教育法於民國100年修訂第10條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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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教師 |
小學24班以上配置一人 國中每校一人,21班以上,增置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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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輔導人員 |
55班以上配置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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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
國中小校數合計,每20校設置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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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14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
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
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
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
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
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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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89
國中每校一人,21班以上,增置一人---輔導教師
55班以上配置一人---專業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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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35
小學-->55班-->1專任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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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759
24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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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00
筆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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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15
tks 這個真的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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